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5 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文件,规
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文件,规
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由于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从 2024 年1 月 1 日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文件要求作出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23 年 11 月 9 日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中解释“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
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以及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中解释“关于不属于单
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均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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