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
《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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