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职工
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等事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 ESG 管理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在遵守《公司章程》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相关事项需交由股东会批准的前提下,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 公司对其他公司或经济实体的投资,包括公司设立子公司的事项;
(二) 决定公司对其子公司股东会行使投票表决权;
(三) 如子公司未设置股东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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