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分、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当日内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
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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