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规范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完善自我约束机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本公司及控股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帮助管理者对本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防范经营风险,保证其经营意图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是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九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部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一条 公司需为审计部的正常运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以保证审计工作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等。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一次综合审计,平时进行不定期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规划、计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等资料等应无条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及时掌握信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部门)对向审计人员提供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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