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揭示和防范经营风险,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机构的确定以及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应该保持相应的独立性。
(五)适应性原则:评价工作应该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
成有效评价。
第四条 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等,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结合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六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检查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检查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价工作,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公司内审部门拟定的评价工作方案,审议并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并审阅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代表董事会审查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三)公司内审部门根据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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