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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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环球贸易中 邮编(P.C):
心 B 座 11 层 100013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与回购数量之
法 律 意 见 书
君致( 法 )字[2025]295 号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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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与回购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5295 号
致: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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