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О二五年十月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遵循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务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及违背本制度的情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经办人或其他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拟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证券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报送董事会审核同意的,应当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经办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与安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十九)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对外提供担保;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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