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О二五年十月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还应当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八)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指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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