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О二五年十月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公司财产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属于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后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取得被担保企业的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二)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四)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六)银行信用;
(七)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八)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九)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十)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十一)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对被担保企业尽职调查的情况,分析被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和人员情况,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和资信状况进行评价,确定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对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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