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董事会其他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提出方案;
(五)对须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十五天至四十五天,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提名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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