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8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onch Cement Company Limited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2005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的三届六次董事会会议批准生效)
(2015年 12月 31日经董事会批准修订)
(2019 年 3 月 21日召开的七届七次董事会会议批准修订)
(2024 年 3 月 19日召开的九届九次董事会会议批准修订)
(2025 年 4 月 17 日经董事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在董事会辖下设立了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对外聘核数师的独立性和工作效率、公司的财务汇报程序及内部监控制度的效率进行监督的方式,协助董事会开展工作,使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议事效率。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辖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履行本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职权范围书对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范围作出明确说明与界定,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指引和依据,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四条 委员会应以本职权范围书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和履行职责,向董事会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以提高董事会的效率、报告水平、透明度及客观度。
第二章 委 员
第五条 委员会应由三名(含本数)以上委员组成,其所有委员必须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其中过半数委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履行召集人义务。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为与公司无重大关联关系的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独立审计师的前任合伙人,在其不再担任外部独立审计师合伙人之日起或其不再享有外部独立审计师的财务利益之日起(以日期较后者为准)两年内,不得聘用其为公司审核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由董事会委任,并由董事会发出委任书。获委任人员应在 7 天之内将愿意接受委任的书面通知交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呈,并在辞呈中详细说明辞职理由,并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生效。董事会将按有关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变动涉及董事变动的,须报股东会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以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其他委员会、公司财务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之间进行工作协调及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在本职权范围书内行使职权。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而非享有独特的权利,无权取代董事会行使决策管理的功能。
第十四条 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和联营公司的各项业务进行审查。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有权要求被审查单位或部门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软件、合同及其他任何有关文件,有关单位及部门应按时报送,不得拒绝、隐瞒、转移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六条 委员会有权向被审查单位或部门查询,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充分协助、配合,并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
第十七条 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有权聘请独立法律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