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一、 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 -
二、 本激励计划的内容......- 4 -
三、 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15 -
四、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17 -
五、 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7 -
六、 公司是否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7 -七、 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情形...... - 17 -
八、 被激励董事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18 -
九、 结论意见......- 19 -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长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电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业务规 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长电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 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声 明
一、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二、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适用法律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适用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正 文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1. 根据长电科技《上市公告书》,2000 年 12 月 12 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
准,江阴长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40 号文核准,长电科技于 2003 年 5 月 19 日
以向沪市、深市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成功发行了 5,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7.19 元。
经上交所上证上字[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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