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涉及本制度中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核表》或经内部 OA 流程审批,并同步提交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
(二)申请单位(定期报告由各信息提供部门发起;临时报告由负责该事项的牵头部门发起)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四)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