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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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
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八一钢铁,A股证券代码:600581;
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吴 彬,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新疆八一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文壮,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
樊国康,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柯善良,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董事长。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 号、2 号、3 号、4 号、5 号、6 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查明的事实,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3,675,121,967.86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3,642,040,000.00 元。
2023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
账 2,809,680,000.00 元 , 八 一 钢 铁 向 八 钢 集 团 累 计 转 账
2,770,870,000.00 元。
2024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
账 2,514,395,569.24 元 , 八 一 钢 铁 向 八 钢 集 团 累 计 转 账
2,534,817,067.03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6.3.1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等
有关规定。八钢集团作为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八一钢铁从事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八一钢铁董事长吴彬,任职期间全面主持八一钢铁工作,负责八一钢铁全面事务,任职期间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作为董事长在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后未及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八一钢铁未在定期报告中及以临时公告形式履行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铁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吴彬作为八钢集团时任董事长,负责八钢集团全面工作,对八钢集团组织、指使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是对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现任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刘文壮,任职期间具体负责八一钢铁经营工作,并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对八一钢铁未在定期报告中及以临时公告形式履行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八一钢铁预算、成本、关联交易、资金、融资、会计税务、资产减值准备、信息披露事务等工作,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对八一钢铁未在定期报告中及以临时公告形式履行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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