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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30 23:03:16 股吧网页版
八一钢铁:八一钢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31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 2026-003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或“公司”)于 2025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八一钢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3)、《八一钢铁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股股东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4)。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立案。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了《八一钢铁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
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75)。

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公司、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吴彬、柯善良、刘文壮、樊国康。

(二)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新疆
证监局对八一钢铁及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八一钢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3,675,121,967.86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3,642,040,000.00 元。

2023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809,680,000.00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770,870,000.00 元。

2024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514,395,569.24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534,817,067.03 元。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八一钢铁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一钢铁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八一钢铁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八钢集团作为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八一钢铁董事长吴彬,任职期间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
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吴彬作为八钢集团时任董事长,是对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任八一钢铁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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