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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5 17:56:06 股吧网页版
精达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目录

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的回复......5

审核问询问题 3:关于公司控制权......5

审核问询问题 4:其他......29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 ......3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34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34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34

四、发行人的设立 ......3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35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3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5

八、发行人的业务 ......3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0

十三、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章程制定与修改......5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5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5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5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4

二十一、对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4

二十二、结论......54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恒19F20230168-11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
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6 月30 日出具《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就《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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