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2066 号
致: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祥源文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叶永祥律师、蒋贇律师参加祥源文旅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祥源文旅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祥源文旅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祥源文旅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祥源文旅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祥源文旅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5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祥源文旅公告的《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新增、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新增《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2.06 关于修订《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其中,议案1、议案2.02、议案2.03为特别决议议案。
(二)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相关情况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祥源文
旅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 1 号白马大厦 12 楼)。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止 2025 年 11月 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85 人,共计代表
股份 653,667,406 股,占祥源文旅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1.9855%。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6,586,820 股,占祥源文旅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57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79 人,代表股份637,080,586 股,占祥源文旅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0.4126%。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祥源文旅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