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人
员及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及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联络人(以下简称为“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要会议信息、重大交易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件涉及的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信息”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四)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交易信息”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当发生第七条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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