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
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
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的分
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
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
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子公司间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被担保人的条件
(一)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担保的审查
(一)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5 日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4、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5、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二)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1、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2、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最近一年或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原件;
3、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4、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5、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6、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
7、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应会同资本证券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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