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照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证券中心;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
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
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
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
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资本证券中心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