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并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审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
经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
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
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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