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
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
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
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况。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的,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公允原则;
(三)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五)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的原则,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对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
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十二条 公司与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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