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河能源”或“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 2 月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5 年 3 月修订)》《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简称“核查期间”或“自
查期间”)为本次重组停牌前六个月(即 2024 年 6 月 16 日)起至披露重组报告
书前一日(即 2025 年 4 月 21 日)止。
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核查范围内相关机构和自然人签署的自查报告、核查期间存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人员签署的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及相关访谈纪要,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核查期末
序号 姓名 身份 (股) (股) 持股数
(股)
1 吴秀云 上市公司董事杨运泽的配偶 0 10,000 0
2 赵强 上市公司职工监事赵扬的父亲 500 0 500
3 袁刚 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0,000 10,000 0
针对上述买卖淮河能源股票行为,相关人员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吴秀云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相关承诺
就上述交易情况,吴秀云出具承诺如下:
“1. 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股票账户系以吴秀云个人名义开立;本人在进行上述淮河能源股票买卖交易时,未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自本人直系亲属杨运泽或本次交易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获得本次重组的有关信息;本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是基于淮河能源股票价值及个人独立判断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股票的行为与淮河能源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标的公司及其董监高、主要股东、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及其他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不存在相关性。
2. 若上述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3. 除本人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淮河能源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淮河能源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4.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止,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淮河能源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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