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确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管理规
定》《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应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填写《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并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审核《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表单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
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填写的事项、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
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包括临时报告的主要内容,或者定期报告中需豁免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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