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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恩贝: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10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和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
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成员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可根据需要聘任公司内外部专家担任审计委员会专家顾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
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请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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