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办法
(202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依法实施相关审计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年报审计、预算与决算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成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或“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需过半数。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组成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全权负责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审计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审计办公室业务上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筹备和记录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办公室工作开展提供支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公司经营管理经验或具备管理学习经历,熟悉财务或审计管理工作;
(三)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如任期届满但新的审计委员会尚未成立,则当届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的委员会成立。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长另行提名委员,并由董事会选举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成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监督公司的关联交易;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对需提交董事会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先审议;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承担,主要包括:
(一)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二)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与义务: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二) 遵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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