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办法
(2026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加强对公司整体薪酬战略的策划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策略与方案的制定,审核经营管理团队的绩效指标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同时负责公司整体薪酬战略计划与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成员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或“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需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组成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全权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公司执委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公司经营管理经验或具备管理学习经历,熟悉人力资源与绩效管理工作;
(三)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如任期届满但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尚未成立,则当届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的委员会成立。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长另行提名委员,并由董事会选举补足委员人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经董事会授权拟定公司整体薪酬战略,包括高管及核心员工的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公司整体薪酬定位及预算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承担,主要包括:
(一)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二)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与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三)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工作,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进行讨论与表决;
(四)能够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各种有益的建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与义务: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
(三)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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