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程序和决议内容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组成及职能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八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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