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指引文件政策和《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质押、抵押、留置或定金等多种形式,当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实施担保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要求,包括直接的利益,或者公司能间接从担保行为中受益,不损害股东权益;
(三)被担保人符合相应的条件,能够独立自主经营,不存在恶性风险,并有一定的偿债与承担风险的能力;
(四)风险控制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董事会指定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公司印章保管部门需根据审批文件在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上盖章。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资信情况。牵头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被担保人、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其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在进行审议批准时,需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牵头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存在纠纷;
(二)产业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主要股东或负责人有重大经济违法前科;
(四)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连续二年亏损的;
(七)存在重大诉讼或纠纷,有可能影响本次担保行为的;
(八)经营状况已经恶化,或信誉不良的;
(九)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况。
公司如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控股子公司存在二年连续亏损的,公司如认为担保仍有助于其业务发展,或综合评估仍符合公司股东利益的,则不受前条款限制。
第十四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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