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章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经报董事长批准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年报制作实行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制度。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年报中涉及的基础财务数据的核算,配合公司聘请的审计师完成相应工作,并负责完成年报中财务数据的录入以及XBRL文档的申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审计办公室主要负责财务数据的复核工作,并将结果递交给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年报整合工作,以及除了财务数据以外的其他材料的收集与录入工作,并负责整体的协调工作;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年报中涉及的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的分析与撰写。各部门各司其职,对其承担的年报工作责任负责。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四)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
(二) 内部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具体确定,处罚金额在20000元人民币以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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