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3 16:06:18 股吧网页版
法拉电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其他法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被责令关闭;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拟回购股份、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五)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发生变动;

(十九)公司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有关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其他因工作原因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八)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单位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等。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