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本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中任命,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由董事长、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上市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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