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1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重大事项及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公司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可能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开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联络人名单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
如直接责任人、责任部门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
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告知义务。
第十条 重大信息发生和报告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本部、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重大交易;
(二)日常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重大风险;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各子公司拟进行“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不论金额,都应当及时报告,履行公司审批程序。
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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