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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3 15:33:13 股吧网页版
江西长运:江西长运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4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6-006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年度保底净利润差额款 1,029.80 万元及律师代理费 3.5 万
元,合计金额 1,033.3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方通”)及其全资子公司于都县永发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交”)依法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长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即时支付年度保底净利润差额款计币 10,298,042.81 元;请求依法判令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请求依法判令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对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年度保底净利润差额款计币 10,298,042.81 元和律师代理费 35,000 元等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5 年 11 月 14 日,赣州方通收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
赣 0103 民初 16824 号《受理通知书》,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赣州方通和永发公交的起诉状。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5-057《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6 年 1 月 23 日,赣州方通收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5)赣
0103 民初 16824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16 年—2024 年期间目标公司于都县永发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保底净利润差额款共计 10,298,042.81 元;

(二)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35,000 元;

(三)被告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于都县永发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永发公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83,798 元,由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交纳,逾期未缴纳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各方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均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及子公司
损益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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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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