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事务的具体协调,董秘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以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如不能保证,应当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及其依法开办的网站为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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