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董秘办和财务管理中心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子公司和分公司应配合董秘办和财务管理中心的信息披露工作 。
第五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宜,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应当
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任命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和协调职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本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九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管理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 流程,监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批准拟披露的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
(二)所有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三)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进行调查并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非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改进。
(二)审计委员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应完善重大信息报告体系建设;
(三)应加强对未公开信息和内部信息知情人员的管理;
(四)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事宜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应配合审计委员会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本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二)负责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