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厦门钨业”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由于公司及权属公司部分自有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使用,保障自有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金额
本次委托理财的投资金额额度为 16 亿元(其中厦钨新能额度为 6 亿元),
即在规定投资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其中厦钨新能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在投资期限与额度内,公司及权属公司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
(四)投资方式
为控制风险,投资的品种限定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等),并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大中型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
的投资行为。
(五)投资期限
本次委托理财投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在上述投资期限与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二、审议程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
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权属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权属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等)。本次委托理财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且有效期限内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16 亿元(其中厦钨新能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在上述期限和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
本次委托理财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国债逆回购等),该类投资产品受货币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不排除存在一定的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现金投资理财管理制度》办理相关委托理财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为现金投资产品事项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现金投资产品事项进行审计和监督;
4、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需要时或认为需规避风险时,可便利地转换为公司的流动资金,确保不影响自有资金的使用,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对暂时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结合所购买理财产品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的资金需求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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