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3-04-28 15:39:42 股吧网页版
深高速: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2-11-07

证券代码:600548 股票简称:深高速 公告编号:临 2012-033

债券代码:126006 债券简称:07 深高债

债券代码:122085 债券简称:11 深高速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关联方及公司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关于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要求,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正在履行

中的承诺事项及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公司发起人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高速公路开

发公司)、深圳市深广惠公路开发总公司和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广

东省路桥建设发展公司)在发起人协议中作出承诺,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自行经营,或以合营公司或拥有任何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的形

式经营)在深圳任何地方:(1)从事任何不时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业务造成或可

能造成竞争的行业或业务,或从事任何有关本公司不时拥有(全部或部分股权)、

管理或经营的收费公路或桥梁的行业;或(2)从事建设、管理或经营任何与本

公司管理及经营的公路及高速公路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收费公路、

非收费公路或桥梁。

二、2007 年 10 月,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国际”)及深国际(深圳)

有限公司(“深国际深圳”,原怡万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其《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1、除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书面同意的情况外,深圳

国际、深国际深圳不会单独或连同其他人士或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主

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以取得被投资或收购公司 5%以下(含 5%)股权的方式进行。

(2)如果深圳国际、深国际深圳取得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投资机会,

深圳国际、深国际深圳将尽其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本公司的条

-1-

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本公司。如果本公司放弃对

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深圳国际可自行投资,或将该业务机会提供给其他下

属企业。

(3)如果本公司认为深圳国际、深国际深圳投资的业务与本公司形成实质

竞争,深圳国际、深国际深圳将采取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托管理、租赁、承包等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本公

司选择权由其选择合理、公平的解决方式。

(4)如果深圳国际从集团利益最大化或发展战略出发,并且在投资或收购

过程中已做出可以向本公司转让该等业务的安排,深圳国际可以先行投资或收购

该等业务。自投资或收购该等业务之日起三年内,深圳国际将按上述第(3)条

的方式加以解决;如不能按时解决(已获得本公司独立董事书面同意的情况除

外),深圳国际将向独立第三方转让该业务,且在同等条件下,本公司具有优先

购买权。

2、尽量避免与本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

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2010 年 12 月,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投控”)及深圳国际在深

投控的《收购报告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1、深圳国际保证继续履行曾于 2007 年 10 月作出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详见上文第二点的内容)。

2、除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并经本公司独立董事书面同意的情况外,深投

控不会单独或连同其他人士或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形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以取得被投资或收购公司 5%以下(含 5%)股权的方式进行。

(2)如果深投控取得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似的投资机会,深投控将尽其最

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本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

意),并优先提供给本公司。如果本公司放弃对该业务机会的优先受让权,深投

控可自行投资,或将该业务机会提供给其他下属企业。

(3)如果本公司认为深投控投资的业务与其形成实质竞争,深投控将采取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经营、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