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0-30
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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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4.2.1
第二章 信息披露责任 4.2.2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4.2.5
第四章 信息报告制度 4.2.11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4.2.13
第六章 罚则 4.2.16
第七章 附则 4.2.17
(经 2012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深高速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经营运作中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要求送达监管机构的一种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本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
1、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处;
2、 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 本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公司总部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所投资企
业的委派代表;
6、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代名人公司(Nominees
Company)除外,以下同);
7、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其他有可能拥有或接触
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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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高速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4条 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及时性:及时披露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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