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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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3.4.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4.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4.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4.2
第五章 附 则 3.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了更好
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提名委员会工
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主要负责
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就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应以本细则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向董事会
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由董事会委任,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设委员会主席一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委员会主席;
(二) 至少含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五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公司职
能部门等进行工作协调和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的牵头职能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协同
配合。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另行委任,委员会秘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
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
去委员会职务。
因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
(一) 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进行检讨,协助董事会编制董
事胜任能力表,并就为配合公司战略而需进行的董事会调整提出建议;
协助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二)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物色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报董事会。
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以及董事会为执行该政策而制订的可计
量目标和达标进度;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就董事
提名或任免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四) 评核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五) 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开展其他工作;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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