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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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3.3.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3.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3.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3.3
第五章 附 则 3.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了更好
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主要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等。
第三条 委员会应以本细则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向董事会
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协助董事会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由董事会委任,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设委员会主席一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并担任委员会主席;
(二) 被考核对象不得进入委员会。
第五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以及公司职
能部门等进行工作协调和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的牵头职能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其他部门协同
配合。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另行委任,委员会秘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
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
去委员会职务。
因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
(一) 研究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及方案;
(二)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拟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
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 审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开展业绩考核,向董事会提出
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
(四) 就董事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按照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检讨及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建议;
(六) 经董事会授权,确定个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七) 考察同类公司的薪酬水平、投入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
雇用条件;
(八) 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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