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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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3.2.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2.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2.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2.10
第五章 附 则 3.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
决策功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核公司的
财务信息及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委员会应以本细则为依据,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授予的权力,履行
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由董事会委任,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由三至五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二) 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董事;
(三) 设委员会主席一人,由独立董事中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香港联交所等
监管机构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熟悉公司的业务特点和经营运作方式,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
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委员会主席人选、成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七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公司职能
部门进行工作协调和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公司
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的牵头职能部门为审计部,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另
行委任,委员会秘书由公司审计部总经理担任。
3.2. 1/11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
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
去委员会职务。
因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
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
保证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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