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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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3.5.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3.5.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5.2
第四章 议事规则 3.5.3
第五章 附 则 3.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为了更好
地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并制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主要负责
监督公司风险管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督促公司将经营活动相关的风
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三条 委员会应以本细则为依据,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履行职责,向董事会
作出报告及提出建议,协助董事会开展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由董事会委任,委员会的构成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由三至五名成员组成;
(二) 设委员会主席一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构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上市监管等制度的规
定。委员会宜由不同商业背景的成员组成,委员们应具备风控、财务、审
计、法律或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公司运作的外部环境,
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及法律等方面的架构以及行业情况等。
第六条 委员会设委员会秘书,负责协助委员会与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公司
职能部门等进行工作协调和沟通,并协助委员会取得履行职务所需的资料。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的牵头职能部门为风险管理与法务部,其他部
门协同配合。除非董事会或委员会另行委任,委员会秘书由公司风险管理
与法务部总经理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
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
去委员会职务。
因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
(一) 协助董事会制订公司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政策;
(二) 与公司经理层讨论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根据形势
发展需要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三) 协助董事会监察公司整体的风险状况,检讨公司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
重程度的转变和公司经理层应对业务变化及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就
高度风险向董事会作出提示及风险应对建议,并监督公司风险应对措
施的执行;
(四) 至少每年检讨一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系统是否有效,并在年
度之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完成有关检讨;
(五)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公司
经理层的响应进行研究;对偏离公司风险政策的重大事件,可单独或
会同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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