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或相互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和全资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或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公司、子公司对被担保人享有不低于被担保债权金额的合法的债权,且被担保人具有实际承担反担保的能力。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法人提供担保:
(一)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公司股东、股东的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机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在提交股东会审议前,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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