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 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如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 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董事会按照招股
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实施,项目执行部门或单位依据招股 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投资计划及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书,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该计划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备案,总经理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具体进展情况。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该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责任、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内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并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公司制度履行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依次报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报送项目负责人、相关业务分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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