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附件
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维护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积极为股东 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以下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该等情况下, 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数应以提起召开请求时最近的收市登记数为准);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
会的部分职权,授予该项授权时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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