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资金管理与风险控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控制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目的,将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给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购买其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投资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范围: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为“分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视同公司行为,须遵守本制度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应当选择风控健全、信誉良好、合规运营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决策、信息披露、管理和监督程序,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涉及关联交易的,必须同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授权执行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下称“年度授权议案”)中规定的总额度、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有效期及其他要求。该授权额度在本制度中称为“年度授权额度”。
第九条 在年度授权额度及有效期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单笔或同一投资期限内连续购买的理财业务,其审批流程应严格按照公司现行有效的《授权审批表》执行。发起业务申请的部门需在审批材料中明确标注该业务所依据的年度授权议案,并确保该笔业务完成后的累计发生额(含本次)未超出授权总额。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执行与经办部门,在年度授权框架内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市场情况、资金状况及风险偏好,拟定具体的委托理财投资策略与操作方案;
(二)对拟投资的理财产品及受托机构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与合规审查;
(三)准备完整的业务审批材料,包括产品说明书、风险评估报告、合同草案及合规意见等,并依据《授权审批表》规定的流程报批;
(四)负责执行经批准的投资方案,办理资金划转、协议签署等手续。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委托理财年度授权额度使用情况的动态监控台账,实时统计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额度使用进度、投资分布、收益实现及主要风险状况。当累计发生额接近授权总额的90%时,须进行专项预警提示。
第十二条 若因经营需要,预计委托理财规模将超出年度授权总额度,或拟投资的产品超出授权范围,必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适用本章关于年度授权额度的规定。每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均须单独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取得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的明确同意意见,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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