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8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6年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明确公司与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控股50%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0%但可以派出董事会超过半数以上,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明确公司与子公司的财产权益和经营管理责任。在实现子公司高效、有序的运作的同时,对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最大程度回馈股东利益。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如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实施管理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关的事项: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等事项;
(四)公司合并或分立;
(五)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服务、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体制度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三会制度,确保其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
第七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股权比例,对各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股权;
(四)查阅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子公司重要文件;
(五)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子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一)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公司法》、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
1、掌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
2、亲自出席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确实不能参加的,必须就拟议事项书面委托其它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3、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案;
4、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情况;
5、专职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
决策,并对子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6、兼职董事、监事,不在子公司领取任何报酬,视年末工作情况和业绩给予一定奖励。兼职董事、监事在子公司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子公司实报实销,
记入子公司成本。
7、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行使在子公司任职岗位
的职责;
8、执行所在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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