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刘慰庭)
本人刘慰庭,作为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始终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简介:
刘慰庭:男,1984年1月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曾就职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任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自2024年9月20日起兼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对本人及主要社会关系相关任职情况以及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的持股、业务及服务关系等方面进行了自查,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任何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均亲自出席了本人应参加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依法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本人专业能力,审慎审议各项议案。在本人任职期间,对需本人参加的董事会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和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均亲自出席了本人应参加各专门委员会,并在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
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本人认为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期间,本人积极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进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情况
2024年,除参加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行独立董事职责,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还通过参加专业培训,通过多种途径全面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行业动态、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项目建设、内控规范体系建设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掌握公司动态,及时传导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同时,能结合各自专业优势,为公司战略发展积极出谋划策,为董事会及经营层科学决策提供专业依据。本人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在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能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能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组织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保障了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本人履行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相关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担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之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违反证监会文件所禁止的违规担保情况。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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